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档案局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25年2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令第96号公布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以下简称登记档案),是指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依法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登记档案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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