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晓军
2024年12月23日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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