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了解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工作制度,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