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2007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区所出资企业和各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的分布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
二、所出资企业应当于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对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并形成汇总分析报告;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