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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文件 2003-09-18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国资评价[2003]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行为,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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