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标配”就是由新《公司法》规定的关于董事会治理规则的内容,由于是“法定”的,无法改动,故为“标配”,具体如下:
(1)董事会人数为3人以上,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2)董事可以辞任,也可以被股东会决议解任;
(3)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4)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