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对象:四川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01-29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德阳市旌阳区一家国有企业,旌阳区为壮大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将原登记在区政府名下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划转至我公司,土地性质为出让、居住用地。划转方式为无偿划转。
根据财税[2018]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资产划转: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那么,该项涉税事项转出方及转入方是否涉及缴纳其他税费,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29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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