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
发改委: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
入库时间:2019-06-1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中提到,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承担外债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企业外债,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

为配合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防范中长期外债风险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等规定要求,现就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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