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12号
各银保监局(内蒙古、湖南、海南、陕西、青海、宁夏、大连除外):
近年来,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偏离融物本源,忽视租赁物合规管理和风险缓释作用,存在以融物为名开展“类信贷”业务、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买、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为进一步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找准市场定位、实现差异化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动金融租赁公司转型发展
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立足主责主业,主动对接新发展格局需要,在先进制造业、绿色产业、战略新兴领域等方面寻找业务切入点,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准确把握市场定位和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