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自治区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11-0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自治区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143号

颁布日期:20021104 实施日期:20021104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问题的意见》、《关于自治区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企业离休和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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