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3-08-2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8月2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 ……
继续阅读(剩余:82.12%)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0262220231009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