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32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
2013年8月2日
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
现决定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定名称修改为:“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与此相对应,将原规定相关条款(第一、二、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条)中“股指期货”的内容均修改为“金融期货”。
二、第五条修改为:中金所应当根据“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核心原则,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金融期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