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3-08-0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32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

2013年8月2日

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

现决定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定名称修改为:“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与此相对应,将原规定相关条款(第一、二、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条)中“股指期货”的内容均修改为“金融期货”。

二、第五条修改为:中金所应当根据“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核心原则,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金融期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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