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4号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8日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