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发布日期:2014-12-2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第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2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4年12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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