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产权〔2006〕38号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及注销登记和企业工商注册、变更及注销登记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为规范出资人的出资行为,从2006年4月1日起,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投资设立新的权属企业或对权属企业增加投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监管机构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暂由各主管部门、单位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投资开办主业以外的企业,若投资设立新的企业或向已成立的企业增加投资,其出资行为须经其主管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新的企业或向已成立的企业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