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4-10-2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08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

主席肖钢

2014年10月23日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二、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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