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发布日期:2015-02-1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2号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2月15日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确保厂房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严禁违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

二、必须确保生产工艺布局按规范设计,严禁安全通道、安全间距违反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必须按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严禁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

四、必须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液氨、燃气、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严禁泄漏及冒险作业。

五、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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