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17-05-0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7年5月2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突发事件的应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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