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2020-06-1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2年7月1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7月18日省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含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的正职和分管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二)重大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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