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决策质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决策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依法作出的决策:
(一)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