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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