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