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4号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