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发布日期:2015-05-2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 ……
继续阅读(剩余:92.2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3535420230512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