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5-05-2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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