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0-11-0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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