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是指经资格认定,可承担中国政府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任务的法人组织。
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包括:
(一)可行性研究单位,承担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具体分为:
1.工程类可行性研究单位,承担援外成套项目、以附带工程为主的技术援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
2.物资类可行性研究单位,承担援外物资项目、以提供物资为主的技术援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
3.服务类可行性研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政策咨询、教育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