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