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12-2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一条为制止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

(二)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

(三)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 ……
继续阅读(剩余:80.29%)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3201820230511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