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纯电动乘用车科研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增程式(具备外接充电功能的串联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分别指国家标准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中第3.1.1.1.1款和第3.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