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核动力厂安全责任,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核动力厂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其他民用核设施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核动力厂管理体系,是指为确保核动力厂安全而建立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资源和工作过程等。
第三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建立和有效实施核动力厂管理体系,通过对所有安全相关工作过程(以下简称工作过程)、影响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素进行有效管理,实现核安全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