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资〔2004〕44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各省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贸委(经委)、财政局:
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及省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制定了《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对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作出规定,报省国资委、财政厅备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〇四年四月三十日
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省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