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财办库〔2024〕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集中采购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国管节能〔2021〕195号)等有关要求,为加强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管理,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现就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充分了解新能源汽车的功能、性能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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