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4-12-2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权责对等,严格监督;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 ……
继续阅读(剩余:91.48%)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0182320241226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