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外国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四条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