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资函〔202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颁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填补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空白。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