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申报要求的函
关于明确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申报要求的函
发布日期:2021-04-2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商建司函〔202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通知》(商建函〔2021〕132号)已于2021年4月15日印发,为做好试点申报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申报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申报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市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申报试点,推荐申报的试点单位应按照优先级进行排序,原则上试点单位申报数量不做限制。

二、在满足申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本地商贸流通业发展和标准化建设水平,切实组织基础好、代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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