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综械管〔202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相关检验机构: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1〕18号),现将2021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验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简称省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按照《2021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品种检验方案》(附件1)组织相关检验机构按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标准)开展检验工作。
二、复检工作
根据《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