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发布日期:2008-03-2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3年11月1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职工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其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法律和法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 ……
继续阅读(剩余:94.13%)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3103720231213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