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若干规定(上海)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若干规定(上海)
发布日期:1991-06-0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沪企政职办(1991)10号

为了使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以下简称为政工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确保评审质量,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高评委的组建

第一条全市组建二个政工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全称为:上海市政工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上海市政工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第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

第二条市第一、第二高评委均由13人组成,各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

第三条市第一、第二高评委联合设立市高评委办公室。

第四条首届高评委任期为3年,届满即自行撤销,如需调整部分委员,按组建高评委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高评工作程序

第五条被评审对象必须提出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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